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作者:田新朝(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老年群众,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全体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重要支撑,对于不断增强老年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养老服务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养老服务的清单内容,明确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的覆盖范围及其服务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使老年人都能够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推动跨部门社保、医保、长护险、救助、健康、殡葬、残障、公安的老龄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主动服务和动态管理机制,构建老年人口与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实现从“老人找服务”到“服务找老人”的转变,破解养老服务政策碎片化的问题。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推动老年救助金、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长护险、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财政投入经费渠道衔接。
兜底纾解老年群众的急难愁盼。2021年我国约有1.9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失能失智人数约为4500万。要充分认识加强民生兜底保障、改善失能和困难老年群体生活水平的重大意义。守住民生底线,聚焦老年群众急难愁盼,直面回应人民群众对“提供什么养老服务、怎样提供养老服务、为谁提供养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少做锦上添花的事情。善于分清养老服务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失能照护、就餐助餐、医疗健康等急难愁盼问题,重点面向失能失智老人、孤寡老人、农村留守老人、经济困难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群体提供兜底保障服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期战略目标转化为当前可落地实施的具体工作措施,做那些现实条件下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重点老年对象摆脱困境,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充分认识老年民生服务内容的多层次性,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构建完整、系统性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促进老年人群在经济、物质、心理、文化、精神、健康、社会参与、能力提升等方面享有均等化服务。基于人与环境共融的原则,推进老年生活硬环境与软环境协调发展,从微观层面的人际关系、中观层面的机构建设、宏观层面的社区结构等多个维度,系统性建构老年友好的物理和人文空间。协同老龄产业发展与老年福利增进的双重目标,以老龄事业引领老龄产业发展,以老龄产业发展保障老龄事业,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跨界融合型特色老龄产业,推动不同区域、城乡之间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均衡及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让每一名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为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提供重要保障
紧紧依靠群众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把老年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离开了老年人所处的社群力量,老龄工作将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方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既要发挥老年人的首创精神,发挥好老年人作用,也要推动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依靠党的老龄工作群团组织,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发挥老年人群的亲属、邻居、社区、社会公益力量等各类主体的力量来推进,构建家庭、集体、政府、社会并存的多元化供给基本养老服务模式。
推进老龄工作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重大政策制度”,“要花钱买制度而不是简单花钱买稳定,着力解决地区差异大、制度碎片化问题”。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要强化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全面考量、协调推进,努力构建大老龄工作格局,完善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相互协调、合理安排的制度规范和公共秩序,构建系统性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要坚持德法共治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提升法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同时,要强化中国代际赡养传统伦理与社会规则的“中国优势”,宣传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和人伦常情,在实现社会化老龄契约机制和传统孝道文化传承的耦合中,着力构建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互助孝亲敬老文化。通过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破解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供给侧、要素供给侧与广大老年人群养老服务需求侧之间的矛盾问题,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科学处理好养老服务当前与长远资源供给之间的关系,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基于中长期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环境条件,从养老服务设施、人才、医养资源、信息化等方面发力,努力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公平可及。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确保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医疗养老服务资源共享,加大社区无障碍设施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力度,保障养老机构、社区居家服务机构等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融合提供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能力,激发专业人才的从业意愿。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应用场景,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推进科技赋能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家门口”智慧养老新模式,努力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让全体老年人享受数字“红利”。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